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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

无锡耀庭慈善基金会 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今后也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二、现金收付原则:

    (1) 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允许垫支挪用。

    (2) 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3) 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一律凭相关负责人审批的、集 团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付款。

    (4)出纳不得擅自将基金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基金会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5)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三、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1)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2)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及出差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库存现金的保管

    (1)库存现金不应超过2000元,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2)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 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五、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报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给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制度由理事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

2015.5.15